刑事追责胁迫下签署补偿协议可撤销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甲乙双方曾同居恋爱,男方借用女方购房资格、贷款资质购置北京房产,房屋登记女方名下,贷款由男方实际偿还。后双方感情破裂,经多轮诉讼,法院终审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对应补偿款,房屋权属及钱款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双方房产纠纷依法终结。后续双方再起冲突,男方致女方受伤,公安机关介入处理。女方以追究男方刑事责任为要挟,迫使男方在派出所调解期间,额外出具260万元房屋增值差价补偿协议。男方因惧怕承担刑事处罚、影响个人及家庭,迫于压力签署协议,后诉至法院,主张该协议系受胁迫签署、违背真实意思,请求依法撤销。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价值在于明确以刑事追责为要挟签署的民事补偿协议,属于法定可撤销的胁迫类民事行为。首先,双方房产权利义务已通过生效判决厘清且履行完毕,不存在另行支付260万元增值补偿的事实与法律基础,涉案补偿协议缺乏合法对价支撑。其次,协议签署于公安机关处理人身伤害纠纷的特殊场景,男方处于被追责的危困、被动状态,其签署高额补偿协议的行为,并非自主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本质是为规避刑事风险被迫妥协。
同时,本案区分了合法维权与胁迫缔约的边界:当事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不能作为胁迫对方签署不公平民事协议的手段。一方利用对方惧怕刑事处罚的心理优势,迫使对方签署无依据、不合理的高额补偿协议,违背民法自愿、公平原则,完全符合民事胁迫的构成要件。法院据此撤销涉案协议,精准维护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自治核心原则,规制了以刑事手段施压谋取不当民事利益的行为。
三、法条依据
1. 胁迫实施民事行为的撤销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民事活动自愿、公平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 显失公平民事行为的撤销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