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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确权败诉后 实际出资人有权主张全额返还购房款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亲属关系,原告曾以被告名义全款购置涉案商品房,由原告全额支付购房款项,房屋长期由原告方亲属居住使用。此前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借名买房关系、办理房屋过户,经两级法院审理,生效判决确认房屋归被告所有,未支持原告的确权诉求。原告遂另行起诉,主张被告返还全部购房款。被告抗辩双方存在商业资金往来、款项可相互抵扣,且原告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拒绝返还款项。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出资事实真实有效,被告抗辩无依据,判令其全额返还购房款。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借名买房物权确权不能成立时,实际出资人可依据出资事实主张债权,要求登记产权人返还全部购房款项。物权归属与款项返还属于独立法律关系,房屋经生效判决归登记人所有,不影响实际出资人基于资金支出享有的回款请求权。被告主张双方资金往来抵扣房款,但未举证证明案涉款项存在抵消合意,且双方往来款项多为公司经营流水,与购房出资无关。同时,原告在前序确权判决生效后知晓权利受损,即刻起诉维权,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合法债权应予保护。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原告全额出资购房,在无法取得房屋物权的情况下,依法享有要求受益人返还出资款项的债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原告在前序确权败诉后才明确知晓权利受损,本案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借名买房目的无法实现,被告作为房屋实际权利人,应返还原告全部购房出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抗辩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被告未举证证明款项抵扣事实,其抗辩依法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