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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垫资翻建宅基地房屋 结清款项后房屋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亲属关系,原告为涉案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2010年,原告委托被告在自有宅基地宅院内垫资新建两排房屋,建房期间由被告全程经办施工。因原告资金未到期,房屋建成后由被告收取租金抵扣部分建房成本。2011年,双方对账结算,原告向被告支付建房款项,被告出具收条,双方款项结清。后续被告以建房出资未结清、双方存在居住及拆迁补偿口头约定为由,占有部分房屋,拒绝认可原告房屋所有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新建两排房屋归其所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专属身份属性,他人垫资建房仅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结清出资款项后,无权主张房屋所有权。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依法享有宅基地建房及房屋权属权益。被告垫资建房属于临时性资金垫付行为,并非取得房屋物权的依据,双方款项结清后,建房对应的财产权益已归属原告。被告主张的未结清款项、拆迁补偿、居住使用权等诉求,与本案所有权确认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仅可另行起诉主张,不能对抗原告的房屋所有权。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原告系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地上房屋权属基础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原告有权依法申请法院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建房权益专属登记使用权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完毕后,双方对应权利义务终止。原告已结清建房垫付款,双方建房债权债务关系终结,被告无权再主张房屋相关物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