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终局确权归个人所有后 无权占有人应予腾退返还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原为原告与女方当事人婚内共同财产,多年来历经借名买房确权、合同效力确认、离婚财产分割等多轮诉讼。经多级法院生效判决最终确认,双方离婚后涉案房屋完全归原告个人所有,原告依法支付房屋折价款并完成不动产确权登记。女方亲属多人长期居住涉案房屋内,拒不腾退搬离。原告取得房屋完整产权后,起诉要求全部占有人腾空房屋、返还房产,各被告均以长期居住、无其他住房、房屋系他人出资购置为由拒绝腾退。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不动产以登记及生效判决确认的权属为准,物权归属终局确定后,未经权利人同意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权利人依法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本案历经多轮诉讼,房屋权属已通过生效判决彻底确权,物权状态明确且不可再争议。各被告此前基于部分共有人同意的居住基础,随房屋权属完整变更而消灭,其长期居住、无房居住、私下出资等抗辩理由,均不能对抗合法有效的物权。法院据此判令无权占有人腾退房屋,充分保障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占有、使用、处分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本案原告已完成产权登记,享有房屋完整物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各被告在房屋确权后无合法居住依据,属于无权占有,应予腾退返还。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告作为唯一所有权人,有权自主决定房屋使用、要求他人迁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案房屋权属已由生效判决终局确认,无需重复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