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放弃经公证确认且超最长诉讼时效 确权诉求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为祖辈遗留共有房产,祖辈去世后,亲属间于早年办理继承公证,原告书面自愿放弃涉案房屋继承权,房产由其他亲属继承并完成产权登记。多年后,涉案房屋经析产、继承调解,最终由被告方按份共有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隔二十余年,原告以不知情、母亲无民事行为能力、公证材料虚假为由,起诉主张享有房屋共有权。经司法鉴定,原告放弃继承签字真实有效,且原告起诉早已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书面放弃继承经公证及司法鉴定确认真实有效,且民事权利受损超过二十年最长保护时效的,权利人丧失胜诉权。放弃继承权属于严肃的处分行为,一经作出且公证确认,无法定无效、可撤销情形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断、中止规则,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论权利人是否知情,法院均不再予以司法保护。原告无有效证据推翻公证及鉴定结论,其事后反悔主张共有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本案远超最长保护时效,依法不予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原告书面公证放弃继承,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合法有效的司法鉴定意见具有证明效力,无充分相反证据推翻的,人民法院应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