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仅存债权关系 权利人径直起诉确权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亲属关系,涉案房屋为早年危改拆迁安置房产,由被告长辈与开发商签订安置合同购置,产权初始登记于被告长辈名下。长辈去世后,原告妻子曾通过不实材料违规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后被行政判决撤销、产权证宣告无效。被告通过法定继承依法取得涉案房屋产权。原告主张其与已故长辈存在借名买房事实,径直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个人所有,经法院释明可变更诉求为协助过户后,原告仍坚持确权诉求,最终被法院依法驳回。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借名买房属于合同债权法律关系,借名人仅享有要求出名人协助过户的债权请求权,无权直接起诉确认房屋物权归属。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公示为准,涉案房屋已通过合法继承登记至被告名下,物权状态清晰有效。即便原告主张的借名事实成立,其仅可依据双方合意主张合同权利,诉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不能直接否定不动产登记效力、径行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其确权主张缺乏法律基础,法院予以驳回符合物权法定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涉案房屋合法登记在被告名下,物权归属以登记为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借名协议仅产生债权效力,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告通过法定继承取得房屋产权,权属来源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同时需依据法律关系选择正确诉讼请求,诉求与法律关系不符的,依法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