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仅产生债权效力 当事人坚持物权确权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危改拆迁期间,原告亲属以自身名义签订拆迁安置合同购置涉案房屋,房屋初始产权登记在该亲属名下。亲属去世后,原告一方通过不实材料违规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后经行政诉讼被依法撤销,产权证归于无效。被告通过法定继承合法取得涉案房屋完整产权。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名买房事实,径直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法院明确释明本案属于合同债权纠纷,可变更诉求主张协助过户,原告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法院最终驳回其全部确权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借名买房的内部合意仅产生债权请求权,不具备物权变动效力,权利人无权直接起诉确认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公示为生效准则,涉案房屋已合法登记至被告名下,物权状态清晰且受法律保护。即便借名买房事实属实,原告仅可主张合同权利,要求名义产权人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不能直接否定不动产登记效力、径行确权。原告经法院释明后仍拒绝变更诉求,其主张缺乏物权法律基础,依法应予驳回。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涉案房屋合法登记在被告名下,物权归属以登记为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交易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借名协议仅约束合同双方,产生债权效力,无法直接变更物权归属。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告通过合法法定继承取得房屋产权,权属来源合法有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负有举证、择准诉求的义务,诉求与法律关系性质不符的,应承担败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