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资格以协议核定为准,适格被安置人可专属享有对应安置权益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原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村内宅基地遇拆迁改造,男方作为户主签订系列拆迁安置协议,明确五名在册被安置人员及对应安置面积、补偿款项。双方离婚后,女方依据自身被安置人身份,起诉要求确认对应安置房屋权属,并返还专属拆迁补助费用。女方女儿不在拆迁核定安置人员名单内,一并主张拆迁权益。法院审理认定,仅在册被安置人可享有对应安置权益,核定女方享有50平米安置指标,支持其对应房屋居住使用权,结合房屋面积差价、各项专属补助据实结算双方款项,驳回其女儿全部诉求及女方部分不合理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以拆迁协议依法核定的被安置人员名单为唯一认定依据,非在册安置人员无权主张拆迁安置房屋及专属补偿。拆迁安置的房屋指标、安家补助费、周转费、逾期交房违约金等,均是针对特定被安置人的专属补偿,独立于宅基地原产权属性,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灭失。
同时,安置房超出个人安置指标的面积部分,需结合安置房性质、市场价格据实折价补偿,遵循公平等价原则。提前搬家奖励、附属物装修补偿等归属原产权人及实际贡献人,无证据支撑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清晰区分了拆迁人身专属权益与房屋固有产权权益,明确拆迁资格认定标准,统一了离婚后拆迁利益分割的裁判尺度。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安置权益归对应主体专属享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居住权益及相应安置待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应按协议核定人员、面积、款项履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证据不足的,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缺席判决,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