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确权归个人所有、院落共用通行受阻,法院依法保护相邻通行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亲属关系,因祖辈遗留农村宅院产生分家析产纠纷,此前生效判决已将院内一间房屋确权归原告所有。后续原告主张涉案房屋长期被被告占用,无法正常居住使用,遂起诉要求被告腾退房屋、交付院落大门钥匙并保障自由通行、维修房屋的权利。经庭审核查,其余涉案被告早已搬离院落、房屋已实际腾退完毕,仅院落大门钥匙由同院居住的被告持有,该被告拒不交付钥匙、阻碍原告正常进出自有房屋,双方相邻通行纠纷僵持不下,诉至法院处理。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不动产经生效文书确权归个人所有后,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维修的完整权利,相邻权利人负有容忍、提供通行便利的法定义务,不得无故阻拦。本案中,原告已依法取得涉案房屋完整物权,虽房屋已腾退,但院落大门为进出房屋的唯一通道,被告单方掌控钥匙、阻碍通行的行为,实质侵害原告房屋所有权及相邻通行权益。
相邻关系秉持方便生活、公平合理原则,同院不动产权利人需互相提供必要便利,不得以自身持有院落使用权为由,限制、阻碍产权人合法行使物权。其余已搬离、未实际管控院落的被告,无侵权行为,无需承担责任。本案明确了物权确权后的配套通行权益保护规则,厘清了相邻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