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归属已生效确认,他人放置物品阻碍使用需排除妨害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因祖辈遗留农村房屋产生权属争议,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涉案三间北房完整归原告所有。原告在亲属离世后,准备收回房屋整理居住,但两名亲属被告以对过往分家、遗嘱及赡养财产分配存在异议为由,长期在涉案房屋内私自留存个人物品,拒不搬离清空。上述物品占用房屋空间,直接阻碍原告正常占有、使用房屋。双方协商无果,原告提起排除妨害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分别移除屋内各自物品。法院结合生效确权判决及现场事实,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不动产物权经生效司法文书确认后,权利人依法享有独占占有、使用的权利,任何无关主体擅自留存物品、阻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构成物权妨害,应当依法排除。本案中,房屋权属清晰、确权判决合法有效,被告对过往分家、遗嘱的异议,不能对抗已经生效的物权认定,亦不能成为占用他人房屋、妨害物权行使的合法理由。
物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旨在保障物权圆满行使,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绝对前提,只要存在持续妨害物权使用的客观状态,物权人即有权要求清理物品、消除阻碍。邻里亲属之间的财产争议,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另行解决,不得以私力占用、留存物品的方式妨害他人合法物权。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