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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建房纠纷引发肢体冲突,混合过错按责分担侵权损失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亲属邻里关系,双方因村内宅基地权属、建房施工问题长期存在纠纷,此前多次发生争执冲突。被告一方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在争议场地施工、运送建材时,原告夫妇多次到场阻拦施工、阻挠卸砖,双方言语争执升级为肢体拉扯、推搡冲突,致使双方人员均出现软组织损伤等伤情。原告就医后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并诉至法院索赔。被告抗辩纠纷系原告恶意阻拦引发,自身亦受损害且不认可原告不合理就医支出。法院结合出警记录、证人证言及诊疗凭证,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划分责任,据实核定合理损失并判决各方按责赔偿。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邻里民事纠纷中,双方均存在过激行为引发冲突、造成人身损害的,构成混合过错,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行为原因力大小分担损害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合法施工过程中未能理性处置纠纷,主动与原告发生肢体冲突造成损害,存在侵权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主动阻拦施工、激化矛盾,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可减轻被告赔偿责任。

同时,人身损害赔偿以合理、必要为原则,法院对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进行实质性审查,剔除与涉案伤情无关、不合理的诊疗费用,仅支持合法有据的损失。无充分证据证明第三方参与侵权致损的,相应索赔诉求依法不予支持,无证据佐证的误工损失、超额医疗支出不予保护。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