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份额已确认、各方无法达成分割方案且拒评估,法院驳回分割诉求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院落房屋为被继承人夫妻婚内共同财产,二人离世后未留有遗嘱,由多名子女及代位继承人依法定继承按份共有。此前生效判决已明确各方具体共有份额。后续部分共有人单方起诉,主张依据自身翻修房屋、实际居住情况,要求对特定房屋区域单独确权分割。其余共有人对实物分割方案、房屋价值分配方式意见分歧巨大,无法协商一致。诉讼过程中,全体当事人均拒绝申请房屋价值司法鉴定,无法提供合法可行的分割依据,法院调解亦未能促成各方达成一致,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法院确认不动产共有份额,不当然支持实物分割或折价分割;共有人无法协商一致、又拒不申请价值评估,导致分割方案、补偿标准无裁判依据的,法院可依法驳回分割诉求。本案中,各方虽享有合法按份共有权利,但房屋各区域面积、价值、居住条件不均,强行实物分割显失公平。
折价分割、变价分割均需以房屋市场价值为基础,当事人负有举证义务。全体当事人明确拒绝司法鉴定,致使法院无客观标准判定补偿价款、划分合理分割方案,属于举证不能。同时,当事人单方翻修、长期居住的事实,在未改变房屋产权结构与登记属性的前提下,不具备单独确权分割的法定依据,无法对抗全体共有人的共有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不能确定出资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难以分割或者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予以分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