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与真实权属不一致,家庭共同出资购房应认定为共有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家庭成员三人共同出资购置涉案房屋,房屋产权仅登记在其中一名子女名下,各方自愿签订产权归属协议,明确各自出资份额与还贷、居住权责。此后另一对家庭成员夫妻长期实际占有、装修房屋,并按月稳定转账偿还房贷,持续履行共有履约义务。后登记权利人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起诉要求实际居住人腾退房屋、支付多年房屋使用费。法院结合书面协议、长期还贷流水及实际居住事实,认定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不动产登记仅具有推定效力,并非确认物权的唯一依据,有充分证据证明真实权利状态与登记不一致的,应以实际共有事实为准。案涉房屋虽单方登记,但存在家庭出资协议、多方出资记录、长期还贷履约及实际占有使用的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房屋为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共有人依法享有对共有房屋的占有、使用、管理权利,实际居住人基于共有权合法占有房屋,不构成无权占用。登记权利人仅凭产权登记主张返还原物、收取占用费,违背客观权属事实与协议约定,无合法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有效维护了家庭财产约定与真实物权状态。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登记仅为推定效力,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真实权利人的,应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房,无明确约定的,依法构成按份共有,各共有人按出资比例享有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一十条: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享有合法占有、使用、管理的权利,合法占有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