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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默认他人占有处分老宅、超最长时效,确权诉求及虚假诉讼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祖辈主持兄弟分家,将涉案农村宅院分配给当事人父亲,后完成翻建并登记确权。1996年,当事人父亲因家庭变故,在村委会干部见证下,与弟弟签订赠与协议,将涉案宅院交付弟弟一家占有使用。此后二十余年,被告家庭长期居住、大幅增建房屋,原权利人从未提出异议。当事人在长辈离世后,以唯一继承人身份持宅基地证件起诉确权,且曾刻意隐瞒房屋实际占有人、虚构被告主体提起诉讼,存在不诚信诉讼行为。法院结合长期占有事实、最长诉讼时效规则,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民事权利行使受最长20年权利保护期间约束,权利人长期怠于维权、默认他人持续占有改造财产的,逾期主张权利不再受司法保护;民事诉讼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隐瞒事实、虚构纠纷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将被法院严厉否定。本案中,房屋权利变动、占有使用状态持续二十余年早已稳定,原告长期未主张继承、撤销、确权等权利,已超出法定最长保护时效。

同时,物权登记证件仅为权利推定凭证,不能对抗长期真实履行、无争议的财产处置事实。原告刻意隐瞒房屋实际控制主体、虚构诉讼事实,违背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其借助诉讼谋取不当利益的诉求,依法不应支持。本案明确了农村宅院权属纠纷中,事实履行状态、时效规则优先于单纯证件持有,同时彰显法院规制虚假、不诚信诉讼的裁判导向。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其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以真实事实为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虚构事实、恶意诉讼。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