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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卖方拒不履行解押义务,构成根本违约适用定金罚则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买卖双方通过房产中介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买方以总价370万元购置涉案房屋,先行支付50万元定金,卖方需在约定期限内办理解押及注销抵押手续,保障交易正常推进。合同订立后,买方依约足额支付全部定金。后因房价大幅上涨,卖方未按期完成解押义务,多次明确拒绝继续履约。双方曾协商变更付款方式协助解押,但未达成一致。卖方后续自行退还定金,并主张系买方先行违约。买方诉至法院,要求卖方按照定金罚则承担50万元违约责任。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卖方拒不履行解押、配合过户等核心合同义务,致使交易目的彻底落空,构成根本违约;即便卖方已退还定金,仍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依法适用定金罚则追责。合同明确约定解押为卖方专属义务,买方已完全履约,无任何过错。卖方因房价上涨恶意毁约,逾期未完成解押,且后续另行售房,直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双方磋商变更付款方案未果,不构成买方违约,不能作为卖方免责依据。定金罚则旨在制裁根本性违约、维护交易诚信与稳定,定金退还仅为资金返还行为,不代表违约责任消灭。法院据此判令卖方承担定金罚则责任,有效遏制房产交易中恶意毁约、坐地起价的不诚信行为。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附随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定金交付后定金合同成立,合法有效的定金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守约方有权主张适用定金罚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违约方不得以退还定金为由免除法定及约定的违约责任,守约方仍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