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宅旧房灭失重建权属变更,合法履行遗赠扶养义务可确权房屋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独居老人终身未婚无子女,早年受托管理亲属遗留两间半老宅,后因房屋老旧坍塌,老人拆除旧房并原址新建房屋,后续依法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晚辈亲属自1994年起长期照料老人生活,承担赡养及丧葬事宜。2006年,双方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晚辈继续负责老人生养死葬,老人身故后名下房屋全部归其所有。老人去世后,其他亲属主张房屋系祖辈遗留遗产、要求分割房产。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有效并确权涉案房屋。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原有旧房拆除重建后旧物权消灭,新建房屋由老人出资建成并登记确权,归老人个人所有;扶养人长期全面履行生养死葬义务,遗赠扶养协议真实合法,依法可取得约定房屋权属。案外亲属早已迁出本村、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原有老宅已彻底灭失,其继承基础不复存在,无权主张新房产权。
遗赠扶养协议为双务有偿、效力优先的继承类协议,区别于普通遗嘱。本案原告数十年持续赡养、妥善安葬老人,完全履行协议义务,依法享有受遗赠权利。法院驳回其他亲属分割主张,明确房屋物权随旧房灭失、新房重建发生变更,厘清农村老宅翻建后的权属规则,维护遗赠扶养制度的法律效力与公序良俗。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拆除、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旧房屋拆除后原有物权归于消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涉案宅基地及房屋登记在老人名下,依法属于老人合法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的,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其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外迁人员不再具备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