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力拆除他人围墙构成侵权,违建争议不免除个人赔偿责任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邻里亲属之间因村内空地使用产生纠纷,原告在自家宅院外侧村集体空地上砌筑围墙。被告以该地块由其垫土使用、围墙影响通行、损毁其栽种树木为由,未经任何合法程序,私自将原告砌筑的部分围墙拆除,造成墙体损毁、建材及人工损失。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全额赔偿拆墙产生的材料、人工等损失共计3600元。被告抗辩系原告违规占地建墙、损害其在先权益,拒绝赔偿。法院现场勘查确认墙体确有损毁,结合案情酌情认定实际损失金额。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即便涉案围墙存在占地、违建等合规性瑕疵,个人亦无权擅自私力拆除他人构筑物,私自损毁他人占有、建设的设施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法建筑的认定与拆除属于行政机关专属职权,普通公民无强制处置权限,不得以私力救济方式毁损他人财物。
被告主张的土地垫资、树木损毁、通行受阻等纠纷,与本案财产损害赔偿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需另行主张维权,不能作为擅自拆墙的免责事由。同时,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法院结合墙体实际损毁程度、建材人工成本依法酌定损失数额,既惩戒私力侵权行为,也遵循损失填平原则,裁判公平合理。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举证不实由法院酌情裁判。
5.行政法相关原则: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查处、认定、拆除权限归属于行政主管机关,民事主体无权自行拆除他人建筑,私力毁损构成民事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