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表见代理售房、卖方离世致履约受阻不构成买方违约,合同继续履行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买方与房屋登记权利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分期支付购房款,亲属全程参与交易、代收定金,买方有理由相信其具备代理权限。合同履行期间,房屋权利人突发离世,房屋权属陷入待定状态,资金监管、按期付款等交易流程客观无法推进。后续亲属通过司法确权取得房屋完整产权并完成过户登记。房价上涨后,卖方亲属以买方逾期付款构成根本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索要高额违约金。买方抗辩未付款系客观事由导致,不存在违约行为,诉请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亲属全程参与交易、代收房款并出示权属约定材料,构成合法表见代理,产权继承人需承继原合同权利义务;因卖方离世、权属未定等客观障碍导致买方逾期付款,不可归责于买方,不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案涉交易真实自愿、内容合法,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卖方亲属全程主导磋商、收款,交易相对方善意无过失,表见代理成立,权属变更不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逾期履行系权利人死亡、产权待定、交易流程停滞等客观重大情势变更所致,并非买方恶意拖延履约。卖方亲属确权后未主动告知交易进展、未配合恢复履约,反而事后追责买方违约、单方主张解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卖方全部反诉请求,判令双方继续履约,既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稳定房产交易秩序,也有效遏制房价上涨后的恶意违约行为。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及附随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依据情势变更规则调整履行方式。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需以一方根本违约为前提,非因当事人过错导致履约不能的,不适用合同解除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继被继承人的财产性合同权利与义务,应当继续履行合法有效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