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登记信息有误,依建造事实与家庭合意确认房屋实际权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农村家庭父母经审批翻建院内八间北房,后续确权登记时,房屋被分别登记在两名子女名下,存在登记与真实权属分配不符的情形。多年后,登记权利人之一与实际权属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面确认早年登记存在错误,案涉房屋实际归属原告所有,相关拆迁权益亦归原告享有。原告长期实际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其余家庭成员均认可房屋分配事实。原告为明确产权,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法院结合建房事实、家庭合意及协议内容,依法确认房屋权属,同时驳回院落确权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属认定不以不动产登记为唯一依据,登记仅具有推定效力,存在登记错误的,可依据建房事实、家庭分配合意、长期居住使用事实推翻登记公示效力,确认实际物权归属。农村房屋具有家庭福利属性,区别于普通商品房,权属认定需结合历史建造、家庭内部分配、实际使用等综合判定。
本案中各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实质为权属确认协议,是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可直接佐证登记瑕疵与真实权属状态。同时,宅基地归属村集体所有,个人仅享有使用权,故个人无权主张院落所有权。本案裁判精准区分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所有权边界,纠正历史登记错误,维护家庭内部真实的财产分配秩序。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以实际权利状态为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的推定依据,并非最终确权依据,利害关系人可提交相反证据推翻登记记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生效,合法建房人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