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土地证存在形式瑕疵,依继承分割文书及房地一体原则支持排除妨害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农村宅院原为家庭成员共有,早年经法院生效调解书对院内房屋完成继承分割,两名兄弟各自取得对应房屋产权。兄长去世后,其配偶、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承继案涉房屋及对应院落使用权益。弟弟持存在审批瑕疵、未加盖县级政府公章的老旧宅基地使用权证,主张整院宅基地归其独有,未经权利人同意及合法审批,擅自在原告专属院落范围内新建厢房、倒座等建筑,侵占原告使用空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拆除侵权建筑、清理现场垃圾。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生效司法调解书对农村房屋权属的分割效力,优先于存在形式瑕疵的老旧土地登记;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继承房屋即合法取得对应院落使用权,他人擅自占用建房构成物权妨害。农村房地权属认定不以单一土地证为准,需结合继承事实、生效文书、实际使用情况综合判定。被告所持土地证手续不全,不具备完整物权公示效力,无权独占整体院落。其未征得权利人同意、无合法审批私自建房,侵害原告合法物权,依法应当拆除违建、恢复院落原状。本案明确农村宅院房地一体的适用标准,有效规制家庭内部恶意侵占不动产权益的行为。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继承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随之处分,适用房地一体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合法的房屋财产及附属使用权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具有优先证明效力,可作为权属认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