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审批农村房屋不确认所有权,仅可判决居住使用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双方为婆媳关系,男方家庭原有老宅拆迁后,利用拆迁补偿款在村内新建东西两处院落房屋。男方患病期间,在多名中间人见证下,家庭成员达成书面协议,约定案涉西院房屋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终身照料男方。男方去世后,男方母亲反悔并另案起诉确权,生效裁判已确认东院房屋归老人所有,同时认定涉案分家协议合法有效。女方据此起诉主张西院房屋全部产权。涉案房屋至今未办理宅基地确权及规划审批手续,被告抗辩房屋存在其他家庭成员份额、原告不具备本村确权资格,拒绝原告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合法有效的家庭分家协议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但未取得宅基地审批及乡村建设规划手续的农村房屋,司法机关不予确认所有权,仅可根据实际居住、管控事实判决居住使用权。案涉分家协议经生效判决确认真实有效,不存在欺诈、胁迫及违法情形,是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应当遵照履行。
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他家庭成员对案涉房屋存在出资、建设贡献,其主张房屋存在他人份额的抗辩不能成立。同时,鉴于涉案房屋缺乏合法审批手续,权属状态不具备物权确权条件,依据司法裁判规则,法院仅处理房屋居住使用权益,不作出所有权归属认定,待后续补齐法定手续后,当事人可另行主张完整物权。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需依法登记生效,未经合法审批、登记的不动产,不产生法定物权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利害关系人可请求确认物权归属,但标的物不具备合法确权条件的,法院可依法确认居住使用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诉讼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