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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赡养义务履行差异影响遗产份额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同父异母兄弟,涉案院落房屋系二人父亲早年购置的祖产,历经历史变革后留存部分房屋,属于父辈合法遗产。父辈及祖辈亲属相继离世后,涉案房屋始终未进行遗产分割,由被告长期居住、修缮、管理,且全程操办多位老人丧葬事宜。原告早年远赴外地定居,自幼离家后未对老人履行赡养、照料义务,亦未参与丧葬事宜。双方因遗产分割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均分涉案房屋遗产,被告抗辩原告未尽赡养义务、无权均等继承,且主张原告起诉超诉讼时效。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遗产长期未分割视为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共有物分割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法定继承中,继承人赡养义务履行程度直接决定遗产分割份额,尽责可多分、未尽义务可少分。本案中,原告虽具备合法继承人资格,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具备赡养条件却长期未尽赡养义务。被告长期陪伴照料老人、承担全部生养死葬责任,且数十年持续管理维护涉案遗产房屋,贡献显著。

同时,涉案遗产属于家族共有遗产,其余旁系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案涉遗产仅由原、被告二人继承。法院结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遗产管理贡献及赡养付出,酌情作出差异化份额分割,合法合理,契合民法典继承编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分割共有物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子女属于被继承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合法享有遗产继承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遗产由剩余继承人依法继承、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