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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翻建叠加赠与,综合贡献酌定继承份额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二人留有农村宅基地房屋一处,原始建房审批包含多名家庭成员,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父母在世期间,两名兄弟自行签订出资建房协议,共同全额出资翻建涉案房屋,约定双方各占五成产权,母亲以见证人身份按捺手印予以认可,但父亲未签字确认。父母先后离世后,其余姐妹诉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均分涉案房屋。兄弟二人抗辩房屋系其出资新建、产权应归二人所有,排除其他继承人权利,双方就房屋权属与继承份额产生争议。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子女出资翻建老宅不直接改变房屋遗产属性,部分继承人达成的内部协议仅约束签约方,未签字的其他继承人不受约束;结合长辈生前赠与意思、翻建出资贡献、法定继承规则,可综合酌定各方继承份额。涉案老宅原始权属为家庭共有、父母享有合法份额,母亲按手印行为可认定其自愿将自有份额赠与翻建出资的两名兄弟。

因父亲未签字确认,其名下份额仍属于遗产,应由全体子女法定继承。法院未机械均分遗产,而是区分原始权属、长辈赠与份额、翻建出资贡献多重因素,对出资翻建、贡献较大的兄弟酌情多分,未出资姐妹保留合理继承份额,兼顾意思自治、财产贡献与法定继承公平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或合法赠与约定的,按照遗嘱或约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子女属于被继承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平等享有遗产继承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对遗产取得、修缮、增值贡献较大的继承人,法院可酌情予以多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合同,本案母亲按捺手印的认可行为,构成合法有效的份额赠与意思表示。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两名兄弟签订的建房协议,对未参与签约的姐妹不产生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