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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样本不一致不否定真实意思,形式合规代书遗嘱有效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生前共育六名子女,名下拥有农村宅基地院落及房屋。此前家庭成员曾因房屋权属产生纠纷并经法院调解结案。后续二老订立代书遗嘱,明确将院内部分房屋指定由家中儿子继承,立遗嘱时由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一人代书,父亲签字捺印,母亲因客观原因由他人代签并自行捺印。二老相继离世后,其余子女质疑遗嘱真实性,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遗嘱签名与比对样本字迹不一致。原告举证证实比对样本为他人代签,被告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最终认定遗嘱有效,同时因遗嘱所涉部分房屋已拆除,对灭失房屋继承诉求不予支持。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完备、能够证实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即便签名笔迹与过往样本不一致,亦不影响遗嘱效力;已灭失、无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无法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分割。代书遗嘱效力审查核心在于立遗嘱全过程真实自愿、见证程序合法,而非单一笔迹完全一致。本案遗嘱见证主体适格、流程规范、内容清晰,结合证人证言可形成完整证据链。

被告仅凭笔迹鉴定差异否定遗嘱效力,未提交其他反驳证据,且拒绝对样本笔迹、遗嘱笔迹重新核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遗产继承的客体仅限现存、合法的财产,遗嘱指向的部分房屋已拆除灭失,且新建房屋无审批手续,不具备遗产分割条件,法院依法驳回对应诉求,兼顾了遗嘱效力与遗产合法性双重审查标准。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已灭失、无合法权属手续的建筑物,不属于可继承遗产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按指印,注明年月日,形式完备即合法有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的反驳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能且拒不申请重新核验鉴定的,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