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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家庭成员的分家协议无效,拆迁利益不予单方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农户家庭父母名下拥有农村宅基地及自建房屋,家庭成员包含多名子女。1996年,父母与部分子女在亲友见证下订立分家协议,约定案涉院落房屋归次子所有,并约定子女赡养义务,但订立协议时未通知、未征得另外两名出嫁但户籍仍在户内的女儿同意,二人对分家事宜完全不知情。后续次子因赡养问题与父母产生纠纷,未完全履行赡养义务。多年后案涉房屋面临拆迁,次子翻建房屋并主张分家协议有效,要求独享全部拆迁补偿利益,其余家庭成员不予认可,双方诉至法院。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处分家庭共有宅基地及房屋的分家析产协议,需经全体家庭成员、财产共有人共同同意,遗漏部分权利人且未事后追认的,协议自始无效,不得据此主张独占拆迁利益。农村宅基地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以户为单位归属全体户内成员共有,处分共有财产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案涉分家协议遗漏户籍在册的家庭成员,侵害其合法财产权益,同时协议未预留老人养老财产份额,且次子未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存在实质履行瑕疵。结合生效裁判已确认老人享有宅基地及房屋相关权利,次子另行拥有宅基地,不具备独占案涉院落权益的基础,故其单方确权、独占拆迁利益的诉求依法不应支持。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的处分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宅基地权益归户内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主张独占家庭共有财产的,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