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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已合法变更,案外人租金收益可排除强制执行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早年与配偶经法院调解离婚,对涉案农村院落房屋完成财产分割。后续村内开展新农村改造及宅基地确权,涉案房屋最终确权登记至其子名下。此前家庭成员曾签订调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享有部分租金收益,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签署声明作废该协议。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存在金钱债权纠纷,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冻结涉案房屋20万元租金收益。房屋登记权利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被执行人系房屋实际权利人,租金应予继续执行。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不动产以合法登记确认权属,登记权利人依法享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对应租金收益专属登记权利人所有,可依法排除普通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本案涉案房屋经离婚分割、村居改造、确权登记等一系列合法流程,权属已清晰归属于案外人。此前约定被执行人享有租金权益的家庭协议已全体作废,不再具备约束力。

案外人作为合法产权人,自主对外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权属来源合法、租赁关系真实有效。申请执行人仅享有对被执行人的普通金钱债权,无权执行归属于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收益。即便被执行人曾有自认权属、早期村委不实证明等情形,亦不能对抗后续合法有效的不动产登记效力,法院据此驳回申请执行人诉求,符合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租金属于房屋所有权的法定孳息,归产权人所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作废民事协议,作废协议自始对各方无法律约束力。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合法、真实、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