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前手赠与效力未审未定,不得直接确认后手赠与合同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婚内折算夫妻工龄购置的房改房,一方长辈去世后,另一方长辈完成购房并登记产权。长辈生前将房屋赠与己方子女并完成过户登记,该子女后续又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办理产权转移。其他继承人主张房屋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首轮赠与属于无权处分,进而起诉请求确认第二轮赠与合同无效。被告抗辩房屋权属登记清晰、赠与系长辈真实意愿,且原告主张已超诉讼时效。法院认定两次赠与行为相互独立,在前手赠与效力未经司法审查的前提下,原告直接主张后手赠与无效缺乏依据,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连续两次赠与属于相互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手赠与合同的效力,不以前手赠与是否存在无权处分瑕疵为当然无效依据;在前置权属及前手赠与效力未经司法认定的情况下,无权直接否定后续合法登记的赠与行为效力。我国司法区分债权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结果,无权处分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第二轮赠与时,赠与人系不动产登记公示的产权人,对外具备完整物权公示效力,双方赠与意思真实、手续合法。原告仅以推定前手无权处分、己方享有继承份额为由主张后手合同无效,未举证证明后手赠与存在恶意串通、违法违规等法定无效情形。同时,继承纠纷与合同效力纠纷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原告应先行确权、审查前手赠与效力,再主张后续权利,不能直接追溯否定后手赠与合同效力。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证据证明案涉后手赠与合同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合同依法不当然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现行法律明确,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本身效力,仅可能影响物权变动结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登记产权人对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其基于登记作出的赠与处分行为,在无相反司法认定前,应予以尊重。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诉讼后果。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后手赠与存在无效事由,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