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确认借名买房事实,出名人负有协助过户义务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早年借用被告名义购置涉案房改房屋,房屋购房材料、产权证原件均由原告保管,房屋自购置后长期由原告一家实际居住使用。双方曾因房屋回购事宜产生往来,后被告反悔,另行起诉要求原告腾退房屋、支付占用费用。该案经一审、二审生效判决,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借名买房关系,驳回被告全部诉求。此后被告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协助过户义务。被告以地方审判会议纪要、案件申诉为由抗辩,拒绝配合过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借名买房事实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后,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事实合同关系,出名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的附随义务。不动产登记仅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并非确定真实物权归属的唯一依据。在已有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房屋实际出资、占有使用均由实际购房人完成的前提下,登记权属与真实权属状态不一致的,以真实法律关系为准。
被告以地方性审判指导文件、案件申诉为由拒绝过户,不能对抗已生效的终审判决效力,也不能免除自身合同附随义务。民事活动应当恪守公平、诚信原则,实际购房人已履行全部出资义务、长期占有使用房屋,出名人仅为名义登记人,拒不配合过户构成违约,法院判令其协助过户,合法维护实际权利人的合法物权,纠正登记与事实不符的权属偏差。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双方存在事实借名买房合意,被告应依诚信原则履行过户协助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出名人协助实际权利人办理过户,属于法定附随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生效判决已确认借名事实,实际权利人有权主张变更产权登记。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本案生效判决足以推翻登记公示内容,原告为真实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