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家庭成员全体签字捺印分家协议真实有效,已实际履行不得单方反悔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农村院落房屋早年由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置,初期登记在父亲名下,后续经原告获批并主导翻建、扩建,长期由原告家庭实际居住使用。全体家庭成员于后期共同签署书面分家协议,明确案涉院内房屋全部归原告所有,所有成员签字捺印、并有见证人佐证。事后父母及部分兄弟姐妹以房屋存在共同出资、协议附有赡养前提、原告未尽赡养义务为由,主张撤销分家协议。原告为固定房屋权属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全体家庭成员自愿签署、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分家协议合法有效,协议已实际履行、房屋长期由权利人占有使用的,其他家庭成员无权单方反悔或主张撤销。分家协议属于家庭成员之间达成的民事合同,并非单方遗嘱,对全体签约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且房屋早已完成翻建并长期由原告实际管控、占有使用,协议内容已实际履行完毕。被告方以出资争议、赡养未到位为由主张撤销协议,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对抗合法有效的书面分家约定。法院依据契约严守原则确认权属,依法维护家庭财产分割的既定效力与稳定的物权状态。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分家协议经全体家庭成员签字确认,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恪守履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家庭成员有权通过自愿协商方式处分家庭共有财产,案涉分家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案涉分家协议完全符合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需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被告无证据证明案涉协议存在可撤销事由,其撤销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