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恶意串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谋取拆迁利益,协议依法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夫妻二人婚后依据家庭分家协议取得村内院落房屋,婚后共同出资多次翻建、扩建院内房屋,案涉院落及房屋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应的拆迁权益亦归夫妻二人共同享有。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多名兄弟姐妹私下签订协议,擅自约定分割涉案院落宅基地拆迁补偿份额、户口迁入落户、拆迁指标分配等事宜,意图借助分户落户方式谋取额外拆迁利益。女方知情后诉至法院,主张涉案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情形,损害其个人合法权益及国家拆迁安置秩序,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二、律师评议
各被告主观上明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刻意隐瞒配偶、私下达成分配约定,以落户分户为手段变相套取拆迁利益,主观恶意明确。该行为既严重侵害配偶合法财产权益,也扰乱拆迁安置政策与公共利益,符合恶意串通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被告方无法举证证明原告知情并认可协议内容,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法院据此确认协议无效合法有据。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各被告恶意串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原告权益,协议依法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当事人以虚构落户、分户方式套取拆迁利益,违背拆迁安置管理秩序与公序良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改扩建增值及对应拆迁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单方无权擅自处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主张原告知情、认可协议,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应承担败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