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分家析产协议可推翻错误宅基地登记,房屋权属以分家约定为准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农村院落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1988年在父母主持、多名家庭成员参与下签订分家单,明确院内部分房屋归原告所有。后续父母书面确认、多名家庭成员及村委会相继出具证明,佐证分家事实与房屋权属分配内容。1993年宅基地统一确权登记时,涉案房屋土地使用权被错误登记至被告名下。原告长期在外工作,对此登记瑕疵不知情。父母相继离世后,双方就房屋权属产生争议,被告以不动产登记、长期居住、履行赡养义务为由主张房屋归其所有,拒绝认可分家协议效力,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分家协议有效并确认对应房屋权属。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合法有效的分家析产协议是家庭成员处分家庭共有财产的真实合意,效力优先于存在登记瑕疵的不动产登记;宅基地“一户一宅”限制仅适用于原始取得,不适用于分家、继承等继受取得情形。不动产登记仅为物权公示方式,并非确定权属的唯一依据,登记存在错误、与真实权属状态不符时,应当以客观事实与真实法律关系为准。
本案中,历年分家单、父母确权证明、家庭成员及村委会佐证材料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早年分家分配真实有效。被告仅凭错误登记、长期居住、赡养付出,无法推翻既定的分家析产约定,不能变更房屋真实权属。法院依法尊重家庭财产处分合意,纠正历史登记偏差,稳定家庭财产权属秩序,契合农村分家析产纠纷的裁判规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案涉分家单系家庭成员真实合意,合法有效,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权属登记与真实分家事实不一致的,可通过司法确权纠正登记偏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分家析产协议属于家庭成员之间合法有效的财产处分合同,各方应当恪守履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仅规制宅基地原始申请取得,不适用于分家析产、继承等继受取得情形,本案分家分房不违反宅基地政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被告无充分证据推翻完整分家证据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