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隐瞒房屋查封事实,涉限制转让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以千万价格交易涉案房屋,买受人依约支付定金。签约时,出卖人仅如实披露房屋存在银行抵押的情况,刻意隐瞒房屋已被多家法院查封的关键事实,同时承诺房屋无任何权属限制。合同履行期内,出卖人未按期办理解押手续,房屋查封状态持续存续,导致交易无法推进。买受人两次发律师函催告履约、消除交易障碍未果,遂发函通知解除合同,诉请确认合同解除、要求返还定金并支付高额违约金。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签约前已被查封,始终未解除限制。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司法查封属于法定房屋转让限制情形,查封未解除的房屋禁止转让,就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归于无效,合同违约条款亦随之无效。出卖人在房屋交易中负有如实披露房屋权属、限制状态的全面义务,其隐瞒查封事实、虚假承诺房屋无权属纠纷,存在明显过错。
买受人主张合同系有效解除,与法院认定的合同无效法律性质相悖,故其依据有效合同主张的高额违约金诉求无法得到支持。合同无效后适用返还原则,出卖人因合同取得的定金必须全额返还。同时法院明确,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需基于实际损失与双方过错另行主张,不能直接适用合同违约条款,厘清了合同无效与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边界。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司法查封的房屋依法不得转让,案涉买卖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案涉合同及合同内违约条款均自始无效,买受人依据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无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出卖人收取的购房定金,依法应当全额返还买受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明确了查封房屋的禁止交易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