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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仅放弃部分遗产份额,不当然丧失全部继承权利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老宅系祖辈早年购置的夫妻共同房产,祖辈去世后未留有遗嘱,房产依法发生法定继承。早年该房屋因无人认领被法院认定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后经亲属申请撤销无主财产判决。某亲属虚构唯一继承人身份,通过公证取得房屋产权后转让给他人,后续买卖协议、产权登记及虚假公证均被依法撤销。各支后代继承人就房屋权属产生争议,其中一支祖辈曾书面放弃父辈遗产继承,但未放弃母辈遗产份额。各方就继承权有无、继承范围、诉讼时效等争议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权属。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继承人书面放弃部分被继承人遗产的,放弃效力具有限定性,不及于其他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不得推定全部放弃继承权。涉案房屋属于祖辈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遗产相互独立,继承份额可拆分认定。祖辈子女仅书面放弃其父遗产继承,未作出放弃母亲遗产的意思表示,其晚辈直系血亲仍可依法继承母方对应的遗产份额。

同时,当事人虚构继承事实、虚假公证过户的行为,不产生合法物权效力,相关登记、交易行为已被撤销,遗产回归原始待继承状态。本案因历史政策原因房屋曾收归国有,障碍存续期间权利人无法正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未起算,原告诉求未超时效。最终涉案房屋由各合法继承人共同共有,兼顾了法定继承规则与历史遗留房产纠纷的处理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适用转继承规则,本案各晚辈继承人合法承接祖辈遗产份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历史政策障碍导致权利人无法行权的,诉讼时效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