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无效,尽主要赡养义务继承人依法多分遗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妇育有四名子女,生前承租单位公有住房,丈夫早年离世,由妻子长期承租使用涉案房屋。妻子晚年长期随幼子共同生活,日常起居均由幼子夫妻照料。妻子生前出具书面声明,约定房屋后续承租权益及拆迁利益归幼子所有,该声明由幼子配偶代书,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房屋后续拆迁产生百余万元补偿款及一套定向安置房,幼子独占全部拆迁权益。其余三名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拆迁补偿款项。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代书遗嘱必须严格遵守法定形式要件,由见证人之一代书,利害关系人代书的遗嘱因形式瑕疵直接无效,遗产依法按法定继承处理。案涉书面声明本质为代书遗嘱,但由继承人配偶这一利害关系人代书,不符合法定代书规则,不具备遗嘱法律效力。
同时法院明确继承分配裁量规则,法定继承一般份额均等,但对被继承人长期照料、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依法可多分遗产。本案幼子长期赡养老人、把控房屋居住及拆迁事宜,付出更多时间精力,法院据此酌定其分得大部分拆迁补偿款,未竣工安置房待具备条件后可另案分割,兼顾法理与公平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由利害关系人代书,不符合法定形式,依法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本案遗嘱整体无效,涉案拆迁权益适用法定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代书人,本案代书主体不适格,是遗嘱无效的核心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