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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建房出资安置人口,依法享有拆迁安置房居住及确权权益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村老旧宅基地为祖辈获批取得,地上房屋由祖辈出资建设,儿媳、孙子婚后未参与房屋新建与翻建。该宅基地后续整体拆迁腾退,家庭成员按户分别签订腾退补偿及安置房置换协议。其中儿子一户的安置人口包含儿媳与未成年孙子,依法置换取得两套定向安置房。夫妻二人后期协议离婚,未对涉案拆迁安置房作出明确分割约定。原告母子二人作为合法被安置人口,起诉主张对应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权及后续确权权利,被告以房屋系祖辈老宅拆迁所得、原告未建房出资为由拒绝分割。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拆迁安置权益以安置人口身份为核心认定依据,即便当事人未参与宅基地房屋建设、无建房出资,只要属于合法在册安置人口,即可依法享有对应安置房的居住使用及权属登记权益。涉案老宅虽为祖辈所有、房屋由祖辈建设,但拆迁政策明确按安置人口核定置换面积与安置房屋,原告母子纳入安置人口范围,属于拆迁安置利益的合法权利人。

离婚协议未对涉案安置房作出处置,不影响原告基于拆迁安置身份享有的法定权益。法院综合宅基地来源、建房贡献、安置政策及当事人诉求,确认原告享有单套安置房居住使用权,并支持后续确权登记诉求,明确了拆迁人头安置权益独立于房屋实物出资贡献的裁判规则,保障妇女、未成年人合法安置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基于拆迁安置政策取得的房屋权益,归全体合法安置人口共同享有,不因未出资建房而丧失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案涉安置房属于家庭安置共有财产,安置人口依法享有分割、居住使用及确权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财产的,可以请求分割。原告作为合法安置权利人,有权主张对应安置权益的分割与确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缺席被告视为放弃质证答辩权利,法院可依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