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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灭失不具备确权基础,当事人确权诉求依法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婚后存在财产争议,一审离婚判决对涉案宅院房屋进行分割,男方上诉后,双方经二审调解离婚,约定财产另行处理。后续男方亲属擅自拆除涉案宅院八间房屋,女方起诉主张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男方父母、女儿主张房屋为老人出资购置建设,归老人所有。各方就房屋出资、权属产生重大争议,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案涉争议房屋在诉讼前已被全部拆除,尚未完成翻建,物权已然消灭。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不动产物权因拆除、灭失等事实行为归于消灭,房屋不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主张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法院不予支持。所有权确认纠纷的审理前提是标的物真实存在、物权状态可固定。案涉房屋已被拆除,物理形态彻底灭失,原始物权随之消失,无论当事人主张夫妻共有还是家庭长辈所有,均无确权基础。

此前离婚一审判决未生效,不能作为房屋权属认定依据,各方关于出资建房的争议,在房屋灭失后已无审理必要。法院明确,各方可待房屋翻建完成、物权标的物重新形成,或产生拆迁、补偿等利益转化后,另行主张分割权益,有效厘清了物权确权的适用边界。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涉案房屋已被拆除,物权依法消灭,无确权基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确权请求仅适用于标的物现存、物权未灭失的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诉求缺乏事实基础的,应承担败诉后果。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