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属争议未决期间不得私自换锁妨害产权人居住恢复原状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案涉回迁房屋不动产登记于原告名下,原告母女长期在此居住,其中一名原告属于智力残疾人士。原、被告之间就房屋产权归属另案提起确权诉讼,在房屋权属纠纷尚未审结、权利归属并未最终定论的情况下,被告以屋内存放有个人物品、原告拒绝其取回财物为由,未经产权人许可私自更换案涉房屋门锁,致使原告无法正常入住。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拆除新装锁具、恢复原装门锁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判令被告拆除锁具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在房屋权属争议诉讼过程中,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依法享有物权保护,利害关系一方不得采取私力救济方式,私自更换门锁妨害产权人正常居住使用中华人民共。
物权争议应当通过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等合法途径解决,当事人无权以对房屋存在权属主张为由,自行撬锁、换锁抢占房屋。即便被告主张房屋内存放个人财物,也应当通过报警、诉讼保全等合法方式取回物品,私自换锁属于妨害物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未能提交原装门锁型号证据,无法举证原状内容,因此恢复原装锁具的诉求法院未予支持。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登记权利人依法享有房屋物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中华人民共。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