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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离世不影响合同效力,继承人应继续履行房屋过户义务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买受人早年与房屋所有权人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足额支付全部购房款,出卖人当场交付房产证与房屋,买受人长期合法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因案涉房屋属于央产房,受政策限制,签约时暂不具备过户条件。后续房屋满足上市交易、产权过户条件,但原出卖人已因病离世。出卖人的法定继承人均认可交易事实,亦愿意配合过户,因央产房过户流程特殊,双方无法自行完成手续,买受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继承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出卖人死亡而终止,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同时,须承继合同附随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房屋买卖属于持续性合同,过户是出卖人法定附随义务,该义务随遗产一并转移,继承人不得以自身非合同签约主体为由拒绝配合。

本案中,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买受人已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且长期占有房屋,权利状态稳定。涉案房屋后续解除交易限制、具备过户条件,过户条件成就后,继承人应当承接原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同时,本案继承人已积极配合准备材料,过户受阻系政策原因所致,并非当事人恶意违约,法院据此判令买受人自行承担案件诉讼费,兼顾法理与公平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案涉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及遗产继承人具有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协助过户是房屋买卖的法定附随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原出卖人的过户协助义务属于遗产附属债务,继承人应当依法履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备过户条件后,继承人需继续履行协助过户的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