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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触发转继承,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院落内部分房屋为夫妻婚内共同建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去世后,其名下房屋份额发生法定继承,由其配偶、子女及母亲继承。母亲在遗产分割前离世,其继承份额再次发生转继承,由母亲的子女及孙辈代位继承。涉案院落后续拆迁,被告取得全部拆迁补偿款项。原告兄弟姐妹四人主张分割全部拆迁利益及案外人遗留祖产份额,但未能举证证明院内其余房屋建造于男方生前,亦无证据证实其对案外人遗留宅院享有法定继承资格。法院依法认定原告仅可继承对应转继承份额,判令被告支付对应拆迁补偿款。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适用转继承制度;当事人对财产归属、建造事实负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足需承担败诉风险。夫妻婚内所建房屋,一半份额归配偶所有,剩余一半作为逝者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均分。

长辈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份额转由其自身继承人继承,同时结合代位继承规则,由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对应份额。对于无证据证明建造时间、出资情况的房屋,无法纳入遗产分割范围。同时,非法定继承人仅凭赡养帮扶行为,无法取得他人遗产继承权,该认定严格遵循法定继承顺位与举证规则,有效厘清复杂家庭遗产权属。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本案长辈继承人离世后,其继承份额依法发生转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符合代位继承适用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婚内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当先析出配偶专属份额,剩余部分作为遗产分割。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严格按照顺位进行,非法定继承人无遗产继承权,单纯赡养帮扶行为不产生继承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