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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恶意串通诉讼转移房产损害子女权益,第三人撤销生效调解书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男方婚前登记取得涉案房产,婚后出具保证书,承诺自身若因婚内过错离婚,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婚生子女名下。后男方婚内存在过错,经法院判决离婚并承担赔偿责任。离婚判决生效后,男方与其父母虚构借名买房事由,通过法院调解将涉案房产确权过户至父母名下。未成年子女作为利害关系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未参与前案诉讼,认为该调解书系亲属间恶意转移财产、规避保证书义务,严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遂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涉案生效民事调解书。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亲属间虚构事实、恶意通过诉讼调解转移财产,损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撤销生效调解书。法院明确,涉案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无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亲属所述购房理由前后矛盾,借名买房主张不能成立。男方出具的房产赠与保证书真实有效、纯为子女受益,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男方及父母在离婚诉讼中刻意隐瞒保证书事实,离婚后迅速通过确权调解转移房产,属于利用司法诉讼恶意规避义务、损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行为。即便子女权利初始为债权性质,但因恶意诉讼导致权利彻底无法实现,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条件,法院依法撤销原调解书,有力规制了虚假诉讼、恶意转移家事财产的行为。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前案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本案原告权益,原告作为适格第三人,有权提起撤销之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原告完全符合该法定适用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男方与父母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转移房产、规避约定义务,相关调解确权行为侵害第三人权益,应予撤销。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男方自愿出具的房产保证书,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其恶意转移财产规避义务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