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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举证不足无法对抗物权登记,婚内购房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早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全款购置涉案房屋并登记在己方名下,双方离婚时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离婚后,第三方主张房屋系其借女方名义全款购置,通过诉讼调解取得房屋权属确认文书。男方作为利害关系人,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成功撤销该虚假调解文书。后续第三方与女方仍坚持借名买房事实,主张房屋归第三方所有。男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法院结合物权登记规则及举证情况,认定借名买房事实不成立,依法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借名买房仅能产生债权效力,在举证不充分的情况下,无法对抗合法有效的物权登记,亦不能否定婚内房产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性。我国实行物权法定、登记生效原则,借名人与登记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仅约束双方,不具备物权变动效力,不能直接对抗不动产公示登记信息。

本案中第三方仅能举证房屋居住使用情况,未能提交完整、直接的出资凭证佐证借名买房事实,举证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其主张不能成立。涉案房屋购置、全款结清均发生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无特殊权属约定,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明确区分借名买房的债权关系与物权归属,有效规制恶意借名确权、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涉案房屋合法登记在女方名下,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本案无充分证据推翻登记权属,应当以不动产登记内容认定房屋物权归属。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案涉房屋购于婚内,无婚内财产专属约定,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能或证据不足的,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第三方未能充分举证借名买房及全额出资事实,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