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分割拆迁安置房及补偿利益,法院依合意判决分家析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老宅为多代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的家庭共有院落,历经多次翻建、修缮,形成复杂的家庭财产权属关系。该院落后续纳入拆迁范围,根据拆迁政策置换取得六套安置房屋及多项货币补偿。此前家庭成员已通过诉讼分割部分拆迁款项,因当时安置房尚未交付,未处理房屋及对应专项补偿。房屋交付后,家庭成员因房屋分配、居住使用及剩余补偿款分割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就安置房居住分配、款项补偿、房屋腾退等事宜达成一致分割方案,法院结合家庭居住历史、拆迁政策及各方合意作出判决。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拆迁安置房屋及对应补偿利益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达成的分割方案,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各方及缺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并裁判。分家析产纠纷以维护家庭财产公平分配、化解家庭矛盾为核心原则,优先尊重家庭成员真实意思合意。
案涉拆迁利益基于原宅基地权属、家庭成员户籍、居住贡献及拆迁政策综合取得,归全体安置对象共同共有。各方在庭审中自愿达成房屋居住分配、装修补偿支付、房屋腾退时间的完整方案,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据此裁判,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契合家事纠纷柔性化解原则,也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稳定家庭财产权属秩序。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案涉拆迁安置房及专项补偿属于全体安置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各方均享有合法分割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家庭共有财产在共有基础存续期间,全体共有人自愿协商分割的,分割行为合法有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本案各方当事人自愿处分自身财产权益、达成分割合意,合法有效,应予尊重。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