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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归登记权利人夫妻共有,安置人口可享有部分拆迁权益分家析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夫妻依法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多年间多次申请翻建、扩建院内房屋,全部建房审批手续、确权资料权利主体均为原告女方。涉案院落后续纳入拆迁范围,拆迁协议认定原、被告五人为安置人口,置换三套安置房并取得多项拆迁补偿款项。被告方主张其为房屋共有权利人,应分得大部分拆迁利益。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无有效建房、宅基地确权凭证,无法证明房屋出资建设,涉案房屋属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按房屋权属与安置人口双重标准,划分双方拆迁权益并抵扣互负款项。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属以合法审批、确权登记为准,无权属及建房出资证据的家庭成员,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对应的拆迁核心利益;但作为合法安置人口,可依法享有人口属性的专项拆迁补偿及适度安置面积权益。拆迁档案中临时增设的面积认定表、补偿名单不具备物权确权效力,不能推翻原始宅基地与建房审批的权属认定。

房屋区位补偿、建筑重置补偿等依附原房屋权属的利益,归产权人夫妻所有;周转费、搬家奖励、工程配合奖、人均安置增补面积等基于户籍、居住、安置人口身份取得的利益,归对应安置家庭成员享有。本案清晰区分房屋权属拆迁利益人口安置拆迁利益,兼顾产权人财产权益与安置人口居住保障权益,裁判尺度规范统一。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和合法审批发生效力。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历次审批、确权主体均为原告女方,房屋属于原告夫妻合法共有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主体共有。拆迁安置补偿中基于人口身份取得的专项补助、安置面积权益,属于安置人口合法共有权益,应依法予以分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婚内取得的宅基地房屋、不动产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屋为原告夫妻婚内获批建设,核心拆迁利益归夫妻二人共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证据不足的,承担不利后果。被告未能举证建房出资、共有权属,其主张大部分房屋拆迁利益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