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宅后续翻建改造后拆迁,仅原有房屋残值利益属遗产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生前留有农村老宅南北两院房屋,二人无遗嘱去世后,子女就房屋拆迁利益继承产生纠纷。长女主张自建部分房屋对应的拆迁补偿,并要求按份继承全部拆迁利益。在被继承人离世后,同住幼子一家多次对老宅南北院落房屋进行整体翻建、新建及院落改造,最终形成拆迁时的房屋现状。法院查明,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自建房屋事实,拆迁时房屋多为幼子家庭后期翻建,仅原老宅残余价值对应的补偿属于遗产,其余拆迁权益归实际建房、居住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老宅经继承人重大翻建、重建后,新增房屋价值、拆迁奖励、安置权益归实际建造人与宅基地使用权人,仅被继承人遗留的房屋残值对应的补偿属于可继承遗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家庭户为单位,原权利人去世后,由在户家庭成员继续享有使用权益,非在户出嫁子女不再享有宅基地相关安置利益。
同时,房屋后续推倒重建、大幅翻建产生的房屋价值、拆迁奖励、人口安置补偿、补助周转费用等,均依附于后期建房行为与实际居住安置资格,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原始财产。法院区分房屋原始残值遗产与新建拆迁权益,既保障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利,又尊重实际出资建房、长期赡养居住家庭成员的财产权益,符合公平原则及农村拆迁裁判惯例。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去世后,后续他人新建、翻建形成的财产利益,不属于死者遗产范围,不得予以分割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无遗嘱,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已故子女的直系亲属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权益依附集体成员身份及在户居住资格,不单独发生继承。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佐证己方主张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