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换房居住形成合法占用,无权事后主张排除妨害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双方各自承租一套公有住房,原告与前妻为照顾亲属,自愿与被告私下调换房屋居住,长期形成既定居住事实。后原告与前妻经法院调解离婚,文书确认原告对其原承租房屋的小卧室及公共区域享有居住使用权。原告后续无法正常入住原房屋,遂主张被告占用房屋构成侵权,诉请被告腾空房屋并赔偿其在外租房产生的经济损失。法院查明被告居住涉案房屋源于双方自愿换房约定,不构成非法妨害,最终驳回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民事主体自愿达成的换房居住合意合法有效,由此产生的房屋占用属于合法占有,不构成物权妨害。排除妨害请求权的适用前提是对方存在非法、无依据的侵占或阻碍行为。本案被告入住涉案房屋,并非擅自侵占,而是基于双方合意的置换居住行为,具有合法基础。
原告离婚后取得的房屋居住权益,不能溯及否定此前双方自愿达成的换房事实。原告无法入住房屋的根源并非被告侵权,与被告的居住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其主张的租房损失亦无追责依据。本案明确了物权容忍义务,自愿民事行为产生的居住状态,不得事后随意主张排除妨害。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双方自愿换房居住的合意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该权利仅适用于非法妨害行为,合法占有、使用行为不构成妨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义务。民事主体应对自己自愿作出的民事行为负责,不得随意反悔、否定既定居住事实。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