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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恶意串通诉讼转移房产损害子女权益,调解书被依法撤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男方婚前购置涉案房产并登记在自身名下,婚后因婚内过错起诉离婚,并出具书面保证书,承诺因自身过错离婚时将涉案房产过户给婚生子女。离婚诉讼经终审判决确认男方婚内过错事实,明确房屋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判决生效后,男方随即与其父母虚构借名买房事实,通过法院调解将涉案房屋无偿变更至父母名下,恶意规避对子女的房产赠与承诺。未成年子女发现后,以合法权益受损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涉案民事调解书,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义为利害关系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通过诉讼调解转移财产,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对应调解书可由受损第三人依法撤销。首先,男方出具的房产赠与保证书真实有效、纯获子女利益,不存在违法情形,对男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方在离婚败诉后,刻意隐瞒赠与承诺,与父母虚构借名买房事实,通过司法调解变相转移个人财产,属于典型的恶意规避义务、虚假诉讼行为。

其次,涉案房屋登记、生效离婚判决均确认房屋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亲属主张的借名买房无书面协议、事实陈述前后矛盾,不足以推翻物权登记与生效裁判认定。男方与父母的调解过户行为,直接阻断未成年子女依约取得房产的合法权利,严重侵害案外第三人权益。本案明确了司法调解不得成为恶意转移财产、损害他人权益的工具,有效规制亲属间虚假诉讼行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财产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亲属间虚构借名买房、通过调解过户转移财产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自愿出具的合法赠与承诺,应当自觉履行,不得通过恶意诉讼、财产转移规避约定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裁判、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依法制裁,受损第三人有权申请撤销相关生效文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亲属无法举证证明借名买房事实,其抗辩主张依法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