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卖人因案外人权属争议拒过户,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买卖双方在房产中介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买方购置卖方名下安置房,明确付款节点与过户事宜。合同签订后,买方依约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卖方交付房屋,买方长期合法占有使用房屋,且具备购房资质。后续涉案房屋完成产权登记,具备过户条件。卖方以案外人提起房屋所有权确认诉讼、房屋存在权属争议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并申请中止案件审理。买方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后,出卖人不得以与案外人的内部权属纠纷对抗善意买受人,拒不履行过户义务。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出售房屋已取得家庭成员书面同意,不存在无效情形。买方已支付合理对价、长期占有房屋且具备购房资质,属于合法善意买受人。
卖方与案外人的权属纠纷属于其内部法律关系,仅约束纠纷双方,不能对抗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亦不影响本案审理及合同履行。卖方拒不配合过户的行为构成违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有效保护了房屋交易稳定性与善意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定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卖方无正当理由拒不过户,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卖方未能举证证明合同存在无效或应当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