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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依据真实性存疑且房屋权属未厘清,原告诉请全部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生前婚内通过房改购置涉案房屋,购房使用其与第二任配偶双方工龄优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离婚时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原告与被继承人存在交往关系,持被继承人生前出具的多份手写财产分割材料,主张构成遗赠,要求继承房屋五成份额,并诉请从遗产中抵扣其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同时要求被告承担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失赔偿。各方当事人对涉案手写材料真实性、垫付事实均不予认可。法院查明房屋权属存在争议、遗赠依据效力不足,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遗赠诉求需同时满足权属清晰、文书真实有效、举证充分三大要件,缺一不予支持。首先,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与前妻婚内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未完成分割,房屋权属处于待定状态,被继承人无权单方整体处分房产。其次,原告提交的手写财产材料,未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固定真实性,无法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遗赠或遗嘱文书,且内容前后矛盾、处分逻辑模糊,不具备遗赠文书的法定效力。

此外,原告主张的垫付医疗、护理费用,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垫付、劳务对价的法律关系,无法认定为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同时,原告主张的人身损害、精神损失赔偿与遗赠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法院全盘驳回原告诉请,严格遵循遗产处分规则与民事诉讼举证规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属存在争议、未明确归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不得作为遗产单独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当事人主张文书为遗嘱或遗赠依据的,需举证证明文书真实性、唯一性及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举证不能则不予采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仍属双方共有,单方无权处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民事案由规则:不同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不得混同审理,超出本案案由审理范围的诉求,法院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