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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置占用他人安置指标的政策性住房,过户诉求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拆迁主体因原有房屋拆迁取得定向安置房购置资格,该政策性住房配售资格依附家庭户籍人数,两名家庭成员方可配售两居室,具备专属人身属性。原告主张其借用亲属名义全款购置涉案拆迁安置房,亲属生前及配偶均认可借名买房事实,并出具见证材料、情况说明佐证。但亲属之子作为被安置家庭成员,主张涉案房屋占用其专属政策性购房指标,自身享有合法安置权益,拒绝配合过户。法院认定涉案借名买房协议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不适宜继续履行,驳回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带有身份依附性、政策福利性的安置住房指标,专属家庭成员享有,擅自借名处分侵害他人权益的,合同不得继续履行。普通商品房借名买房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前提下可履行,但拆迁定向安置房属于政策性福利住房,购房资格、房屋户型、购置价格均与家庭安置人口身份绑定,具备极强人身专属性。

本案中,涉案两居室房屋系依托两名家庭成员户籍指标配售所得,第三方安置人依法享有专属政策权益。被借名人无权单方处分包含他人专属福利的安置利益,即便双方借名买房系真实意思表示,因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法院据此驳回过户诉求,有效保护政策性安置主体的合法福利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依托专属人身政策福利的房屋处分行为,履行基础存在瑕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合同履行不能侵害第三人依法享有的政策性安置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履行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障碍、不适宜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主张解除合同,相对方无权要求强制履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即便能够证明借名事实,若合同履行侵害第三方合法权利,其诉求仍无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