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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尾款支付期限,买受人取得房本后应支付剩余购房款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开发商与买受人早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110万元。合同履行期间,买受人累计支付购房款90万元,剩余20万元尾款未支付。因开发商股权变更、小区办证遗留问题,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及款项保管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协助业主完成房屋确权、办证事宜,待房屋确权成功后结清剩余尾款。后续买受人通过诉讼顺利完成房屋确权并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但其长期拖欠剩余购房尾款拒不支付。开发商多次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买受人支付剩余购房款。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无明确履行期限的购房尾款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买受人取得产权后是否仍可拒付尾款、开发商主体是否适格。首先,案涉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其次,协议未明确约定尾款支付时间,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本案诉讼时效并未经过,买受人时效抗辩不能成立。最后,买受人已通过司法途径完成房屋确权、合法取得房屋产权并实际入住,合同核心目的已完全实现,其以开发商存在违约、无权收款为由拒付尾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足额支付剩余购房款项。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恪守履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未约定尾款支付期限,开发商有权随时主张付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买受人拖欠购房尾款,依法应当履行付款义务。